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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37 條(辦理採購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2.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3.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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