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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38 條(資訊主動公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2.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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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政府資訊公開法」 ❗️「應」 II: ❗️「必要時」 ❗️「備詢」 ❗️所以行政法人的董事長在有必要時,亦有可能到立法院備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