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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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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38 條
(資訊主動公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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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之相關資訊,應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
同行
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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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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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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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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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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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政府資訊公開法」 ❗️「應」 II: ❗️「必要時」 ❗️「備詢」 ❗️所以行政法人的董事長在有必要時,亦有可能到立法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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