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8條的規定,行政法人應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公開相關資訊。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以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並送往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可以要求監督機關首長帶同相關行政法人的董事長或理事長、首長或其他相關主管到立法院報告行政法人的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 這些規定確保了行政法人的相關資訊能夠公開,並且提供監督機關和立法院對行政法人的營運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的機會。
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基於民主正當性,並強化行政法人之國會監督機制,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基於民主正當性,並強化行政法人之國會監督機制,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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