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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企字第 100001131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

主旨

有關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按本(100) 年 4 月 27 日制定公布之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相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即有納入檔案法規範之必要,是有關行政法人之檔案管理及應用等事項,準用檔案法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企字第 100001131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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