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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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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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訂定的。根據這條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必須遵循該條法律的要求。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用來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的法律。根據該法律的第19條第3項,政黨應該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來處理這些財產。這個條例的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防止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並確保這些財產能夠被合法地處理。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法規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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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