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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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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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掌,包括處理政黨、附隨組織以及其受託管理人所不當取得的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根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該委員會的職能是調查政黨以及其附隨組織是否不當取得財產,以維護公共利益並追回不當取得的財產。具體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工作,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確保該處理委員會的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 追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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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