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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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3.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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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為四年。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缺位時,行政院院長應在一個月內根據前項的程序派(聘)人選,繼任者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3. 委員中同一黨籍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並且單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其中的三分之一。 4. 主任委員為特任職位,並且對外代表該委員會。 這些規定確保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均衡,並有足夠的人員擔任相關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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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