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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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三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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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應該置有一位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此外,該委員會還應該有三位組長、一位人事管理員、一位主計員,以及若干名工作人員,他們負責辦理委員會的幕僚工作。這些職位的人員可以是從相關機關調任過來,並且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聘用其他人員。此外,各相關機關還應該指派專人負責協調和連繫相關事宜。 在這裡,根據該規定,該委員會的組織應該有一位主任秘書,這位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相關機關的人員可以被調派到該委員會擔任不同的職位。這一規定確保了該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進行並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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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