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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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2.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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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條款包含兩項規定: 1.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根據此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應該超脫黨派利益,以法律為依據,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同時,在委員的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能夠忠實履行職責,避免受到政黨影響以及利益衝突。 舉例來說,如果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在任期中積極參與某政黨的選舉活動或支持該政黨的政策主張,那麼根據該規定,該委員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了法規,可能面臨職務解除的處分。 2.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根據此項規定,如果某委員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本會委員會議經過決議後,可以由行政院院長解除該委員的職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在任期中恪守規範,如果有委員違反規定,在符合程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解職的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被證實在任期中參與政黨活動,而且本會委員會議經決議後通過解除該委員的職務,那麼行政院院長可以依據該規定將其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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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