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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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