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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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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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本會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由行政院院長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到羈押或經起訴。 參考資料: 依照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之規定,當委員因疾病無法履行職務時,應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例如,若一位委員罹患嚴重的疾病,以致無法正常執行委員職務,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此規定解除該委員的職務。 參考資料亦可以提供關於其他情形的範例,例如當委員因違法行為被判刑羈押或起訴時,根據該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可以解除該委員的職務。
- 免除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失職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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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