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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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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2.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果需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無法出席,則由其他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2. 開會時必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始。會議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算通過。但以下情形不受此限制: a. 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所做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過半數委員的同意。 b. 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所做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舉個例子,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9名委員,開會需要過半數即5名委員的出席才能開始。如果有一個案件的處理需要根據第六條的規定,則必須至少有6名委員出席,且需過半數即4名委席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是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則同樣需要至少6名委員出席,且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即6名委員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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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