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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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果需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無法出席,則由其他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2. 開會時必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始。會議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算通過。但以下情形不受此限制: a. 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所做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過半數委員的同意。 b. 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所做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舉個例子,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9名委員,開會需要過半數即5名委員的出席才能開始。如果有一個案件的處理需要根據第六條的規定,則必須至少有6名委員出席,且需過半數即4名委席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是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則同樣需要至少6名委員出席,且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即6名委員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 第六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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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