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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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聽證會的主席的職責和權限,具體如下: 1. 聽證會的主席由主辦委員會的召集人互推出一人擔任。 2. 聽證會主席的職責包括: - 主持聽證會並維持聽證會的秩序。 - 宣示聽證會的舉行要旨。 - 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的證據和資料。 - 審定聽證會的紀錄。 - 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的結果。 - 其他與主席職責相關的權限。 根據這些規定,聽證會主席有負責主持和管理聽證會的職責,確保秩序和公正。他需要宣示聽證會的目的和要求,接受出席聽證的人提供的證據和資料,並審核和審定聽證會的紀錄。最後,他需要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的結果。這些職責和權限都有助於確保聽證的公正進行和有效運作。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3條
- 聽證名詞
- 宣示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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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