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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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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2. 2.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聽證會的主席的職責和權限,具體如下: 1. 聽證會的主席由主辦委員會的召集人互推出一人擔任。 2. 聽證會主席的職責包括: - 主持聽證會並維持聽證會的秩序。 - 宣示聽證會的舉行要旨。 - 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的證據和資料。 - 審定聽證會的紀錄。 - 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的結果。 - 其他與主席職責相關的權限。 根據這些規定,聽證會主席有負責主持和管理聽證會的職責,確保秩序和公正。他需要宣示聽證會的目的和要求,接受出席聽證的人提供的證據和資料,並審核和審定聽證會的紀錄。最後,他需要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的結果。這些職責和權限都有助於確保聽證的公正進行和有效運作。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3條

  • 聽證名詞
  • 宣示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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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