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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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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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文字並沒有提及「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 4 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這個法條進行釋義。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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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