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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30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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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2.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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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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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辦委員會之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得列席參加。
  2. 主辦委員會應通知與聽證會議案有關之當事人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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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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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聽證會人員,如有不實之陳述,或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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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聽證會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說明聽證會舉行要旨。 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 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 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 六、主席結語。
  2. 前項應邀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如逾越議題範圍,或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或命其退場。
  3. 同一議題如有正反意見時,得以交錯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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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對受邀出席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社會人士,應酌予補助其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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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辦委員會於聽證會結束後,召開委員會議,參酌聽證會各方意見,進行議案之審查。
  2. 大會決議舉行之聽證會,其結果應提報大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