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為加強職權之行使,得舉辦聽證會,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30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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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 主辦委員會之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得列席參加。
- 主辦委員會應通知與聽證會議案有關之當事人列席參加。
參加聽證會人員,如有不實之陳述,或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國民大會對受邀出席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社會人士,應酌予補助其出席費及差旅費。
- 主辦委員會於聽證會結束後,召開委員會議,參酌聽證會各方意見,進行議案之審查。
- 大會決議舉行之聽證會,其結果應提報大會。
經大會決議成立之專案小組,有舉行聽證會之必要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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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