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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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9條,聽證會的進行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主席說明聽證會的舉行要旨。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六、主席結語。 根據這項法條,出席人員的發言應該在議題範圍內進行,如果超出範圍或者言行不當,主席有權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甚至可以命其退場。 同一議題如果有正反意見,可以以交錯方式進行討論。這表示聽證會的進行不是單一方向的,而是允許不同意見進行對話和辯論。 以上資料來自相關法規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 聽證名詞
- 要旨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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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