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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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聽證會人員,如有不實之陳述,或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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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7條,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如果提供不實的陳述,或者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虛偽、不實的情況,可以被移送給相關的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該條並無具體範例或更多款項的說明。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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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