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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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組名額,至少十人,四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規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 2 條的規定,評議會每三年選舉一屆的聘任評議員。這些評議員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的規定,被分成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組至少有十個聘任評議員,總共最多不超過五十人。具體的聘任評議員名額的分配,則由前屆評議會根據相關規定來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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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