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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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深度解讀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3條規定,評議會應在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處理候選人提名事項。提名委員會應通知各組院士,並接受三人聯署提名,提出該組評議員的候選人,且需註明提名理由。提名委員會將本會及院士提名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候選人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的倍數。若有需要,院士可以以三人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並經過出席院士過半數的同意,將其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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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