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會各單位得根據業務需要,分科辦事。這表示體委會內部的各個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分科辦事,以便更有效地執行相關任務。舉例來說,如果體委會需要同時處理不同類型的體育活動,可以將相關業務分配給不同的單位,讓各單位專注處理自己負責的事項,從而提高效率和工作品質。這一規定可透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對行政機關組織內部分工職掌的要求得到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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