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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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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會各單位得根據業務需要,分科辦事。這表示體委會內部的各個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分科辦事,以便更有效地執行相關任務。舉例來說,如果體委會需要同時處理不同類型的體育活動,可以將相關業務分配給不同的單位,讓各單位專注處理自己負責的事項,從而提高效率和工作品質。這一規定可透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對行政機關組織內部分工職掌的要求得到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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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會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