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五) 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社區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職工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青少年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 關於幼兒及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二) 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 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聯繫、推動及輔導事項。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全民運動處分設有三個科,分別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負責以下事項: 1. 規劃、推動和協調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 2. 規劃、推動和協調提昇國民體能計畫。 3. 聯繫和協調職業運動相關事項。 4. 編制和執行本處的施政計畫和預算的監控事項。 5. 其他相關的全民運動事項。 第二科負責以下事項: 1. 規劃、推動、協調和聯繫休閒運動相關事項。 2. 規劃、推動和協調社區體育相關事項。 3. 規劃、推動和協調職工體育相關事項。 4. 規劃、推動和協調青少年體育相關事項。 5. 規劃、推動和協調幼兒和中高齡國民體育相關事項。 第三科負責以下事項: 1. 推動、輔導和獎助身心障礙國民體育相關事項。 2. 推動、輔導和獎助原住民體育相關事項。 3. 推動和輔導傳統及民俗體育相關事項。 4. 監督、聯繫、推動和輔導奧運會和亞運會以外的全國性體育活動。 以上資料引自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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