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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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深度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10條的內容,以下是針對每一項、款進行的釋義: 1. 第一項是指該辦法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開始實施。這表示該辦法經過了立法院的審議與決議程序,已獲得正式通過。 2. 第二項描述該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立法院院會通過的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這表示該條文於特定日期後開始適用,並且只對第七屆立法委員起作用。 3. 第三項說明該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立法院院會通過的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這顯示該條文於特定日期後開始適用,並且對九十八年二月一日以後的情況起作用。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於2022年1月1日通過了一項新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然後根據該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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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