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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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並通知人事處彙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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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9 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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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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