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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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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8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的選舉方式有兩種:一是票選,根據得票數多寡來決定當選順序,若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二是推選,由各委員會出席委員進行簽名投票,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的委員進行簽名決定。 範例:以票選方式進行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候選人A得到30票,候選人B得到25票,候選人C得到20票,此時候選人A獲得得票數最多,因此排在第一位;候選人B獲得第二多的票數,排在第二位;候選人C獲得第三多的票數,排在第三位。若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最終的選舉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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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8 條規定:「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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