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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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8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的選舉方式有兩種:一是票選,根據得票數多寡來決定當選順序,若票數相同則進行抽籤;二是推選,由各委員會出席委員進行簽名投票,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的委員進行簽名決定。 範例:以票選方式進行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候選人A得到30票,候選人B得到25票,候選人C得到20票,此時候選人A獲得得票數最多,因此排在第一位;候選人B獲得第二多的票數,排在第二位;候選人C獲得第三多的票數,排在第三位。若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最終的選舉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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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