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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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的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4條規定,召集委員的選舉方式如下: 1. 選舉人名冊由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包括已報到的全體委員及當然候選人。 2. 每個會期進行一次選舉,可以連選得連任。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查閱「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這份選舉辦法中更詳細地說明了選舉程序、投票方式以及候選人資格等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2019年的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在每個會期開始前,會進行一次選舉來選出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會由立法院人事處編定,包括目前任職的委員以及其他符合當然候選人資格的人。在選舉期間,委員們可以投票選出他們認為適合的召集委員,這些召集委員可以連任,但必須在每個會期開始前進行選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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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