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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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深度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5 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然而,如果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的書面同意,也可以以推選方式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該法條確實規定了召集委員的選舉方式應為無記名單記法票選。此外,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推選方式的選舉。 以舉例來說,例如在某個立法院委員會的選舉中,根據第 5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可以選擇推選方式進行選舉,而不是使用無記名單記法票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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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