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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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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之選舉,於各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開會後,方得舉行。

深度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6條的規定,在立法院各委員會開會後,才能舉行召集委員的選舉。這意味著在各委員會的開會程序完成後,可以進行召集委員的選舉。具體程序和詳細規定可能會因委員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該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目前為止未找到相關資料來進一步解釋此法條的適用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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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6 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於各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開會後,方得舉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