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

快速跳轉
  1. 1.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2. 2.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3. 3.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立法委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除非總統解散立法院,則新任委員應在選舉結果公告後的第三天起報到,第十天開議。這表示立法委員有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報到和出席會議的義務,並且必須親自完成這些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立法院宣布開議日為九月五日,那麼所有現任委員應該在九月一日報到,並於九月五日出席開會。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有新的選舉,並於九月三日公告選舉結果,新選出的委員應在公告後的第三天報到,並於第十天即九月十三日開會。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立法院會期之集會報到日及開議日決定之方式。   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應親自行使,不得由他人代理。

(1130528 修正)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有鑑於原法對黨團協商無法就開議日達成共識時,未明文規定處理程序,爰新增第三項,明定應即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一、明定立法院會期之集會報到日及開議日決定之方式。   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應親自行使,不得由他人代理。

(1130528 修正)

一、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有鑑於原法對黨團協商無法就開議日達成共識時,未明文規定處理程序,爰新增第三項,明定應即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