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3條,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應按次序報告。在報告事項內,如果程序委員會提出處理辦法且有出席委員提議,有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不需要進行討論而直接進行表決。如果場上委員的出席人數不足法定的表決人數,則需要將此事交由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另外,如果有委員提出異議但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則根據程序委員會所擬的處理辦法通過。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與此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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