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23 條
- 1.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 2.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3.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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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3條,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應按次序報告。在報告事項內,如果程序委員會提出處理辦法且有出席委員提議,有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不需要進行討論而直接進行表決。如果場上委員的出席人數不足法定的表決人數,則需要將此事交由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另外,如果有委員提出異議但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則根據程序委員會所擬的處理辦法通過。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與此法條有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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