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2條的規定: 1. 本院會議的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可以延長至委員質詢結束為止。這表示在立法院的會議中,開會的時間通常從上午九時開始,下午六時結束,但如果正在進行質詢,則可以根據委員質詢的時間延長會議時間。 2. 出席的委員可以在每次院會的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但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根據抽籤的順序,每位委員的發言時間為三分鐘,並且必須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發言時間結束後,委員應立即停止發言並離開發言台。 3. 委員發言的順序應在每次院會的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在上午八時四十分進行抽籤確定。這表示委員在院會前要提前登記發言順序,然後在指定的時間進行抽籤確定發言次序。 4. 如果在上午十時已經過了,但是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以延長會議,並可延長兩次。如果仍然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就宣布延會。這表示如果開會時的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以延長會議的時間,最多延長兩次。如果仍然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就會宣布延會。 這些規定可以根據立法院的議事規則進行解釋和應用,主要目的是確保議會的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並保證出席委員的發言權利。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2條"的相關法條,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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