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7條規定,若議事時間已到了散會時間但議事尚未結束,主席可以徵詢在場的委員們是否同意延長議事時間,並酌情決定延長的時間長短。該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議事能夠充分進行,並使委員有足夠的時間討論議題。在這種情況下,主席會根據與會委員的同意來判斷是否延長議事時間。該條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延長議事時間的上限,因此主席可以根據現場情況和委員們的共識來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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