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32 條
- 1.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 2.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 3.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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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共有三項規定。第1項規定,在預備會議時,如果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主席必須宣告對此動議的決定。第2項規定,在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主席直接宣告對此動議的決定。第3項規定,如果有出席委員對前兩項的宣告提出異議,並且經過15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不需要進行討論,主席即刻進行表決。如果此異議未能獲得過半數委員的贊成,則主席的宣告仍然有效。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立法院的議事程序中,主席對於出席委員所提出的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必須進行宣告及決定。如果有委員對主席的決定提出異議,並且經過一定數量的連署或附議支持,則主席需要進行表決。如果異議未能獲得過半數委員的贊成,那麼主席的決定仍然有效。 資料來源: - 立法院議事規則(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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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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