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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33 條

  1. 1.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2. 2.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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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明確規定了議會中可以停止討論議案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主席可以在認為議案已經達到可付表決的程度時,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宣告停止討論。同時,出席委員也有權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只要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避免無休止的討論延長會議時間。 舉例來說,在一個議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主席認為已經有足夠的討論時間並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他可以宣告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另外,如果有十五人以上的委員連署或附議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樣可以確保議會辦公的效率,並避免過長的討論時間影響會議進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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