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明確規定了議會中可以停止討論議案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主席可以在認為議案已經達到可付表決的程度時,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宣告停止討論。同時,出席委員也有權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只要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避免無休止的討論延長會議時間。 舉例來說,在一個議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主席認為已經有足夠的討論時間並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他可以宣告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另外,如果有十五人以上的委員連署或附議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樣可以確保議會辦公的效率,並避免過長的討論時間影響會議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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