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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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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2. 2.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明確規定了議會中可以停止討論議案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主席可以在認為議案已經達到可付表決的程度時,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宣告停止討論。同時,出席委員也有權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只要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避免無休止的討論延長會議時間。 舉例來說,在一個議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主席認為已經有足夠的討論時間並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他可以宣告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另外,如果有十五人以上的委員連署或附議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主席可以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樣可以確保議會辦公的效率,並避免過長的討論時間影響會議進程。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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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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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3 條規定:「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出席委員亦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