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出席委員有異議時,主席得提付表決。如當場不能進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表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定期表決及表決日期,並於表決前三日通知之。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4條,當討論結束或停止討論的議案中,出席的委員有異議時,主席可以提付表決。如果當場不能進行第35條第1款第2項至第5項的表決時,主席應該立即宣告定期表決及表決日期,并在表決前三天通知出席委員。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議事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19日) 範例:如果某個議案在討論終結時有委員提出異議,主席可決定進行表決。如果當場不方便進行特定項目的表決,主席應該即時宣示將在未來的特定日期進行表決,并在表決前三天通知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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