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的規定,議案的表決方法包括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和投票表決。其中,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表決器表決的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而投票表決則需要出席委員提議,並且有二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不需要進行討論,由主席直接進行表決。不過,在涉及人事問題的議案中,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的方法。而採用表決器進行記名表決需要有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參考資料指出,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中,提到了不同的表決方法,包括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和投票表決。這些表決方法的使用方式取決於主席的決定或出席委員的提議和連署。另外,根據立法院內部資料,記名表決通常用於重大的法案或重要的人事問題,以確保透明度和負責任的表決過程。點名表決則通常用於特殊情況下,需要針對每個委員進行個別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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