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規定了表決的方式和結果判定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 1. 在進行表決時,應優先採用口頭方法,即通過口頭表示贊成或反對來進行表決。 2. 如果使用口頭方法無法得到結果,即無法確定多數意見,則可以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進行表決。 3. 如果使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進行表決時,兩方都未達到過半數,即沒有達成多數同意的情況,則應重新進行表決;在重新表決時,以多數意見為可決結果。 4. 如果使用投票或點名方法進行表決,在兩方都未達到過半數時,即未能獲得絕對多數的支持,則該案件不通過。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表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證最終決策符合多數人的意願。參考資料:立法院議事規則-https://lis.ly.gov.tw/lyleg/eng/lylegc/prog/show/3/1/9999994040/0/000059/s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