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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2. 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
  3. 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4.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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