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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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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2. 2.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
  3. 3.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4. 4.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規定了表決的方式和結果判定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 1. 在進行表決時,應優先採用口頭方法,即通過口頭表示贊成或反對來進行表決。 2. 如果使用口頭方法無法得到結果,即無法確定多數意見,則可以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進行表決。 3. 如果使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進行表決時,兩方都未達到過半數,即沒有達成多數同意的情況,則應重新進行表決;在重新表決時,以多數意見為可決結果。 4. 如果使用投票或點名方法進行表決,在兩方都未達到過半數時,即未能獲得絕對多數的支持,則該案件不通過。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表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證最終決策符合多數人的意願。參考資料:立法院議事規則-https://lis.ly.gov.tw/lyleg/eng/lylegc/prog/show/3/1/9999994040/0/000059/s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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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6 條規定:「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用舉手或表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