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37 條
- 1.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 2.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分合併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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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7 條主要涉及修正動議的討論和表決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修正動議討論結束後應立即進行表決,而且只要表決結果得以通過,同一事項的後續修正動議就不需要再進行討論和表決。在提付表決時,應將修正動議和未修正部分一起宣讀。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修正動議的討論和表決程序的有序進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議事規則(最新版)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result?P1=2&P2=0&P3=0&P4=0&P5=3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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