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委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8條,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委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然而,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在文中提到的立法規則中,一旦主席宣告進行表決,出席委員便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若問題與表決的程序有關,則可以提出相關的動議。 例如,在第㈡、原告備位請求部分提到的法規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若有出席委員提出了關於違反公司法的程序問題,這是可以在表決後提出的動議,不受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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