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9條共有2項。第1項規定,當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若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可以要求重付表決,但只限於一次。第2項規定,若是用投票或點名方法進行表決,除非有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否則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這兩項規定是用於立法院會議中進行表決時的程序。當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表示異議並經過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他們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表決,但僅限一次。這是為了確保當有人對表決結果有疑義或不滿意時,他們有機會提出重付表決的要求,以保障表決結果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此外,第2項規定明確指出,當使用投票或點名方法進行表決時,除非有明顯的瑕疵會影響到表決結果,否則不得要求重付表決。這是為了避免因表決方法本身的小問題而反覆進行表決,以節省時間並確保議事的進行順利。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立法院的委員會會議中,有20位出席委員對表決結果表示異議並連署,他們可以要求重付表決,但只限一次。另外,如果在使用投票方法進行表決時,沒有明顯的瑕疵影響到結果,則不能要求重付表決,必須接受目前的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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