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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2.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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