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7條的規定: 1. 本院在舉行秘密會議時,除了立法委員和由主席指定的列席人員以及會場員工之外,其他人員是不允許進入的。 2. 立法委員可以以出席證進入會場。列席人員和會場員工則需要憑特別通行證進場。 3. 在秘密會議開始之前,秘書長應該報告列席人員和會場員工的人數、姓名和職別等相關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條和判決書,可以理解立法院對於秘密會議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會議的機密性和安全性。只有立法委員以及經過特別授權的列席人員和會場員工才能進入秘密會議。這是為了保護敏感資訊和確保會議內容不被外界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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