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6條規定了有關秘密會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除了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的情況外,秘密會議應該在本院定期院會以外的日期舉行。然而,在有時間性的情況下,並沒有此限制。 根據該條的第2項,在進行中的公開會議中,如果有必要改成秘密會議,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主席或出席委員可以提議改成秘密會議,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而出席委員的提議,必須經過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台灣立法院的官方網站,立法院議事規則。根據這些規定,立法院可以根據特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秘密會議,以保護敏感信息的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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