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46 條
- 1.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在此限。
- 2.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6條規定了有關秘密會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除了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的情況外,秘密會議應該在本院定期院會以外的日期舉行。然而,在有時間性的情況下,並沒有此限制。 根據該條的第2項,在進行中的公開會議中,如果有必要改成秘密會議,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主席或出席委員可以提議改成秘密會議,不經討論,直接進行表決;而出席委員的提議,必須經過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台灣立法院的官方網站,立法院議事規則。根據這些規定,立法院可以根據特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秘密會議,以保護敏感信息的機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