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48 條
- 1.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 2.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秘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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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8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對於秘密會議中的秘密文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規定,這些文件需要由秘書處指定專人進行蓋印、固封、編定號數的動作,並且需要分送給各委員簽收。如果有必要收回文件,則需要當場進行分發和收回的動作,並且不得攜出會場。 第二項規定了關於繕印、保管和分發秘密文件的手續,以及指定負責辦理這些事項的員工的管理。根據該規定,這些事項需要由秘書處制定另外的辦法,並且需要嚴格執行。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秘密會議中的文件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密,以防止機密資訊外洩。透過指定專人處理、簽收文件以及嚴格執行相關手續,可以更好地保護秘密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立法院議事規則 (https://lis.ly.gov.tw/lgjpg/02/08804/08804006679.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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