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對於秘密會議的紀錄和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以及立法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如果需要就秘密會議發表新聞,稿件必須經由院長核定才能發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