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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50 條

  1. 1.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2. 2.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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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對於秘密會議的紀錄和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以及立法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如果需要就秘密會議發表新聞,稿件必須經由院長核定才能發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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