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50 條
- 1.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 2.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對於秘密會議的紀錄和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以及立法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如果需要就秘密會議發表新聞,稿件必須經由院長核定才能發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