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會議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全案通過,總統公布後,得予公開。但有關國防、外交及其他機密文件已失秘密時效者,得由院長於每會期終了前,報告院會解密之。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1 條,秘密會議文件可在全案通過並總統公佈後公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而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機密文件已失去秘密性的情況,則需由院長在每個會期結束前向院會報告解密。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根據《機密議事規則》,立法院議事部所處理的秘密會議文件在指定的時效期滿後需要進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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