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違反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根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第52条的规定,如果立法委员违反了第50条的规定,应由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是本院员工违反了规定,应由院长依法处理;如果是列席人员违反了规定,应由立法院函告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此规定旨在对违反规则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持议事秩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应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实施。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議事規則。取自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0:0:km:nrohm30601=@lglaw&KM_MIS04_TAG02_URITXT01=%E6%AD%A3%E6%96%87%E9%9B%BB%E8%85%A6 2. 立法院國會議事制度改革 - 改革議事規則 節省審議時間與提升品質。取自https://www.ey.gov.tw/File/11C7FD02E6176853?FD581485DDC940A6733FFE15E46648D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