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53 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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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規定了議事錄應該記載的事項,具體如下: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議事錄應該記錄哪一屆立法院、第幾次會議,以及具體的年、月、日和時間。 二、會議地點:議事錄應該記載會議舉行的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議事錄應該記錄出席會議的人的姓名和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議事錄應該記錄請假的人的姓名和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議事錄應該記錄缺席會議的人的姓名和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議事錄應該記錄列席會議的人的姓名和職別。 七、主席:議事錄應該記錄主持會議的人。 八、記錄者姓名:議事錄應該記錄負責記錄會議內容的人的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議事錄應該記錄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者的姓名和職別,以及報告後的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議事錄應該記錄討論的議案和所做的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議事錄應該記錄表決的方法和可否通過的數量。 十二、其他事項:議事錄應該記錄與會議相關的其他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立法院第10屆第2次會議的議事錄,記載了會議屆別為第10屆,會次為第2次,會議時間為2009年1月15日上午9時,會議地點為立法院大會議場。記錄了出席者的姓名和人數,請假者的姓名和人數,缺席者的姓名和人數。同時也記錄了列席者的姓名和職別,主席的姓名是某某議長。還記錄了記錄者的姓名,一些報告的內容以及報告者的姓名和職別,以及在報告後做出的決定事項。還記錄了討論的議案和最終的決議,以及表決的方法和可否通過的數量。其他事項則沒有具體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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