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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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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並將速記錄印送全體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6條,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的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細記錄下來,并且將速記錄印送給全體委員。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議事過程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以方便全體委員對發言內容進行查閱和討論。速記錄的印送也有助於議事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這條規則的實施可以確保議會內部的發言和討論能夠得到妥善紀錄和保管,使全體委員能夠更好地了解議會的意見和討論,並在後續的工作中作出相應的決策。 例如,當某個重要議題在立法院進行討論時,速記人員會記錄下各委員的發言內容,包括意見、觀點和相關論點。這些速記錄將在印送給全體委員後作為參考,供全體委員在制定決策時使用。速記錄的印送也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和討論議題的材料。 因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6條的目的是確保議會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並為全體委員提供準確和完整的信息,以進行討論和作出決策。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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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6 條規定:「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並將速記錄印送全體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