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在開會時,除了出席、列席、會務工作人員以及持立法院核發採訪證的人員外,其他人员需要經由會議主席同意後才能進入旁聽。這一規定的目的是控制委員會的會議場所,確保只有相關人員能夠進入,以確保會議的平穩進行。如果有其他人希望進入並旁聽委員會的會議,必須經過會議主席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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