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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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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得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名單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3條,最高法院有權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名單來選任代理人。這表示最高法院在選任律師代理人時可以參考律師公會所提供的推薦名單,以確保選任的律師具有必要的專業能力。 例如,假設最高法院需要選任一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該法院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區律師公會所提供的推薦名單,從中選任一位符合資格並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律師擔任該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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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3 條規定:「最高法院得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名單選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