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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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得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名單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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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3條,最高法院有權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名單來選任代理人。這表示最高法院在選任律師代理人時可以參考律師公會所提供的推薦名單,以確保選任的律師具有必要的專業能力。 例如,假設最高法院需要選任一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該法院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區律師公會所提供的推薦名單,從中選任一位符合資格並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律師擔任該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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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