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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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4條,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之血親、二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的律師,不能被選任為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如果被選任的律師有上述情形,應自行辭退。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160189)
- 被上訴人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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