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為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之血親、二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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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之血親、二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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