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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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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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5條,最高法院認定被選任的律師不合適任時,可以解任他們,並重新選任其他人擔任律師代理人。這意味著如果被選任的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表現不佳或其他不適任的情況,最高法院可以決定解除他們的職務並選擇其他合適的律師來代理訴訟案件。這一規定確保了代理人適任性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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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