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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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6 條,如果根據該選任辦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可以在暫行時不支付第三審律師的酬金。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上訴人在訴訟程序中選擇委任律師作為其代理人,他們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暫時免除支付第三審律師的酬金。 最新相關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修正的「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這項修正在2020年生效。修正後的第 6 條允許上訴人在暫行時暫免支付第三審律師的酬金。這個修正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彈性給上訴人在訴訟程序中選擇律師代理並減輕其負擔。 例子 :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和第二審後進入第三審。在第三審開始之前,上訴人選擇委任律師作為其代理人。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修正,上訴人可以在開始第三審時暫免支付第三審律師的酬金。這意味著上訴人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暫時不需要支付第三審律師的費用,直到該案件有最終判決之前。
- 代理人名詞
- 上訴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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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